2016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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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弘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6-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130

债券代码:112234 债券简称:14中弘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弘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5日,凡在2017年1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中弘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34)至2017年1月5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4中弘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人民币9.5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9.9%。

6、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月6日;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起息日:2015年【1】月【6】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1】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2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发行人发行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资信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公告》,本期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上调为AA,债项信用等级上调为AA。

16、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3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中弘债”票面利率为9.9%,本次付息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4中弘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9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1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5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1月6日。

3、本次付息资金到帐日:2017年1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中弘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32号楼

邮政编码:100024

联系人:吴学军、马刚

咨询电话:010-59279999转9979

传真:010-59279979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9

邮政编码:51063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5987132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