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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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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衢州梅林欠款5500万元诉讼的终审公告

2017-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3 证券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2017—001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衢州梅林欠款5500万元诉讼的终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林”或“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第三人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梅林)、衢州亨利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亨利元)委托贷款纠纷案件(案号(2016)沪0109民初1040号、(2016)沪0109民初8292号、(2016)沪0109民初12647号)于2016年9月28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第三人衢州梅林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我公司对应上述三起诉讼的欠款2000万元、1500万元及2000万元,共计5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衢州梅林不履行,则通过处置衢州梅林抵押的东港三路20号的厂房、土地和质押的江山市梅林鹅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清偿,第三人衢州亨利元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后衢州梅林、衢州亨利元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相关诉讼详见公司2016年1月5日编号临2016-001公告,2016年4月20日编号临2016-022公告,2016年6月14日编号临2016-041公告,2016年10月18日上海梅林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重要事项进展情况3)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2民终10130号、(2016)沪02民终10131号、(2016)沪02民终10134号,本案因上诉人衢州梅林、衢州亨利元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