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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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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股票代码:600267公告编号:临2017-07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9号)(《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特治星产品供货的相关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你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53号)中披露“(合作方辉瑞)… …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全面恢复生产并保证对海正辉瑞的正常供货,满足其市场需求… …”

我局检查发现,特治星的供货尚未全面恢复,且与当初披露情况不符。你公司未及时补充披露特治星供货仍不佳的情况,直到2016年5月18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0号)中才披露:特治星产品2016年一季度的供货量仅1.7万支,远低于2013年、2014年正常供货期间的447.52万支和540.85万支,且“海正辉瑞按目前库存维持医院最低供应,预计在恢复正常供货后:2017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35%,2018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70%,2019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

你公司在特治星供货情况发生变化,且与原先披露不符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持续性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内控、信息披露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落实,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2017年1月惠氏制药有限公司(辉瑞集团下属公司)已按海正辉瑞的销售计划供应特治星,关于特治星后续供货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