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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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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7-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00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本公司和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三公司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5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本公司和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五公司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本公司近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本公司(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四川德意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和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后,一直拖欠货款,至2016年11月8日共拖欠原告货款2,932,164.05元,另外,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南充华塑型材和南充华塑建材的实际控制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三家公司提起诉讼,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被告实际办公地点为成都市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2、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和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3月31日,原告与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至今已欠货款400多万元,同时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重庆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均自愿承担付款责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其列为本案被告,由于上述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特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实际办公场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3、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6月1日,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被列入被告之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三、判决情况

1、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原告与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方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5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本案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故本院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受理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为原告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86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案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

2、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5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执保1568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