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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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05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3月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7年3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9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富泽隆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详情参见2017-056号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05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富泽隆房地产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杭州富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泽隆房地产”)拟接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提供的不超过5亿元的融资(具体以实际金额为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博房地产”)、全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房地产”)以其合计持有的富泽隆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杭州富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9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四)注册地点: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十四层1430室。

(五)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 实业投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股东情况: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七)最近一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审计,并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16)D-0082号《审计报告》;

(八)项目概况

富泽隆房地产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富泽隆房地产拟接受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提供的不超过5亿元的融资,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公司持有100%权益的臻博房地产、全资子公司阳光房地产以其合计持有的富泽隆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财务顾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期限为自对应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旨在增强富泽隆房地产的资金配套能力,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富泽隆房地产系公司合并会计报告单位,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801.15亿元,除为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外,公司对外担保金额2.09亿元(其中:涉及阶段性暂时提供担保25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