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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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2017-033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分立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完成分立实施,现因公司实际发生变化的情况、今后发展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关于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等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1、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原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厂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2)第65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000011872。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3]866号)文件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对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复>的通知》(沪商外资批[2014]216号)文件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国有股东持有的公司10%股份,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修订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原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厂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2)第65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3]866号)文件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对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复>的通知》(沪商外资批[2014]216号)文件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国有股东持有的公司10%股份,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2016年6月,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07927C。

2、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投资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原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后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原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后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原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修订后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6、原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后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7、原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

修订后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

8、原第一百零八条第(十)款: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投资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订后第一百零八条第(十)款: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1-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投资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设副总裁1-4名,由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0、原第一百三十条第(六)款: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投资及财务总监;

修订后第一百三十条第(六)款: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

11、原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八)款: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订后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八)款: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