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1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3月20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股份309,907,5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32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06,162,1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3,745,3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41,914,4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38,169,0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3,745,3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306,239,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8163%;反对3,66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8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06,16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9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反对3,66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8,245,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477%;反对3,668,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沈沛峰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