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11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5620.7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判决书的结果显示,法院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张子燕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51号】,现将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子燕
被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已于2016年2月17日公告本案相关的具体情况,详情请参阅公司公告临2016-021号。
原告张子燕的诉讼请求如下:
1、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 月 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案件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为,在张子燕未能证明本案的主债权及次债权均已确定的情况下,其关于代位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子燕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