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7-044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15:00至2017年3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17年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2人,代表股份298,330,975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57.3052%。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97,859,680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57.214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71,295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0.090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423,295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0.465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谢若婷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与贵州飞云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回避表决。
同意 26,994,7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22,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回避表决。
同意26,994,7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
反对 8,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1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谢若婷 。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