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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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6日—2017年3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15:00至2017年3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钟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68,415,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18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9,199,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225%。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数516,698,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数351,717,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667%。

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股。审议的议案一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130,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1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864,130,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1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2.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864,130,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1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2.3、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64,130,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1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2.4、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864,130,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1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2.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864,130,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1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2.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64,130,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1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1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2.7、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64,137,5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反对0股;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921,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32%;反对0股;弃权4,278,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8,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补选李健、于海波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李健

表决结果:获得投票数624,442,6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投票数345,553,2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5111%。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李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

3.2、于海波

表决结果:获得投票数602,627,22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投票数323,737,8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83%。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于海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志峰、覃彦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