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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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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17-014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货币资金认缴出资12,000万元,与宁波杉杉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缴出资18,000万元),共同设立乌鲁木齐杉杉汇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暂定名,该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后核准登记的为准),进行奥特莱斯项目开发运营事宜。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2)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近日,公司与宁波杉杉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杉杉汇嘉奥特莱斯(乌鲁木齐)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杉杉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乌鲁木齐杉杉汇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该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后核准登记的为准)

2、公司注册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以工商登记机关最后核准登记的为准)

3、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适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经营和管理公司,使公司资本、技术、营销资源等达到最大限度优化组合,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双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公司经营范围暂定为:一般经营项目,经销日用百货、通讯器材、化妆品、箱包、钟表眼镜、针纺、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家电、日杂、皮革、玩具、灯具、家具、茶具、家居、工艺礼品、黄金制品、金银饰品、珠宝、通讯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健身器材;图书音像制品、电影院、KTV、电玩、娱乐项目;烟酒、茶叶、花卉、生产经营主食、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肉食分割、面制品、糕点、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副食品、农产品加工、蔬菜、果品、肉、水产、餐饮;咖啡厅、美容美发、洒店等;零售中成药;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灯箱制作、喷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进口贸易;自有房屋建设与销售;自有房屋、商铺、车位租赁;存车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许可经营项目,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和报批(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后核准登记的为准)。

二、注册资本缴纳及增减

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2、甲乙双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资金18000万元认缴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享有公司60%的股权。

(2)乙方以货币资金 12000万元认缴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享有公司40%的股权。

3、注册资本认缴时间:根据土地挂牌方案而定,以不影响土地取得和公司运作为原则,双方按认缴金额同时缴纳。

4、增资和减资

公司注册资本应覆盖土地出让金和设计费等前期费用,原则上,注册资本到位后,其余投资金额通过银行融资方式解决,以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为准。

三、合作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位置:长春北路以西、东进场路以北、规划道路以南、规划道路以东。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成本控制、工程质量监督。

(2)负责奥特莱斯战略合作品牌招商、运营管理,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品牌招商等工作。

(3)与政府部门协商,为项目公司尽可能争取一系列优惠政策。

(4)与股东方一起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银行融资。

2、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当地品牌的招商以及与当地代理商的沟通。

(2)协助甲方开展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成本控制、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

(3)双方或其关联公司在未得到对方允许的前提下,在乌鲁木齐大市区范围内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奥特莱斯项目。

(4)协助项目公司的经营团队与当地政府和社会关系的维护,利用自身资源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

五、本合作开发协议的终止

1、发生下列任一事由时,本合作协议终止:

(1)未能竞得项目土地时;

(2)截至 2017年 12月31日公司未设立时。

协议终止,不影响协议中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六、 违约条款

1、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对甲方、乙方均有约束效力,以此为原则基础,签署各项协议,推动公司按照投资计划如期完成。

2、任何一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则每迟延一天,未足额出资方向已足额出资方支付未缴足金额的万分之十每天的违约金。若由于未足额出资原因导致项目地块未能成功竞得,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协议约定出资额20%的违约金,并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不限于前期费用支出)。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等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