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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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7-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7-014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号)、《关于对赵毅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8号)、《关于对许尚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9号)和《关于对李财祥采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7年4月5日,你公司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经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16年1-12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降低75%-95%,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3.1的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你公司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7年4月5日,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经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16年1-12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降低75%-95%,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3.1的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新华医疗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赵毅新、许尚峰和李财祥分别作为新华医疗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对此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