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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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裁决的公告

2017-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1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7096.84898万元;被申请人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债务,则申请人对鼎盛苑18间商铺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69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费20123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仲裁受理时间:2017年2月24日

仲裁机构名称:绍兴仲裁委员会诸暨分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浙江诸暨

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申请人”)

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王和欢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

第三人: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临2017-00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三、仲裁裁决情况

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绍仲(诸)字第01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7096.84898万元。

2、若被申请人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则申请人对第三人预告抵押登记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18间商铺,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69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仲裁费20123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裁决书确认了本公司对18间商铺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69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8间商铺实际变现价值尚有待拍卖后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