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编号:临2017-028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24号《关于核准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由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16,351,118股新股募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实际已经向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8,548,89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85元/股,共募集资金5,999,999,985.75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90,000,000.00元后,公司实际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5,909,999,985.75元,截至2017年3月22日止,上述资金已到账;其中,计入股本378,548,895元,扣除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后,计入资本公积。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德师报(验)字(17)第001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7年4月18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专户存储金额不包含利息,其中开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的专户已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其他发行费用378,563.90元,剩余尚待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3,150,261.39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作为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须在作出上述存放后五(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由甲方按月(每月第七(7)个工作日前)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入专户或续存后五(5)个工作日内)。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各自非连带地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 甲方现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甲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初始存入该专户金额数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且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乙方应按月(每月第五(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7.1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丙方根据本第4.3条更换其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则丙方对被更换的项目主办人的所有相关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第4.2条做出的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查询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10. 若丙方发现甲方或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