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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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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17-07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7号)核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749,00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2,435,909.7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941,097.39元。截至2017年4月1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的中天运〔2017〕验字第90028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7年4月17日在北京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人民币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协议主体:

甲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㈡协议主要内容

⒈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⒊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⒋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斌、叶贤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⒌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⒍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⒎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⒏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⒐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对超出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⒑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