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司法扣划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25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7-082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司法扣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昆明中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及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将公司第二大股东云南煤化工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集团”)持有的公司的90,859,274股股份扣划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121,022,683提存至煤化集团破产企业专用财产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后续的偿债,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司法扣划相关情况
本次司法扣划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涉及股份数量为90,859,274股,占煤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30.24%,占公司总股本的7.37%;提存至煤化集团破产企业专用财产处置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21,022,683股,占煤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40.28%,占公司总股本的9.82%。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股份按下表所示股份数量扣划和提存至下列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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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扣划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化
煤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扣划前合计持有云维股份的股票数量为300,477,506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24.38%。本次扣划完成后,煤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209,618,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1%,公司第一大股东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资本”)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发生变化
云南资本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云南资本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3.26%,为公司控股股东,煤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还持有公司17.01%股权,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维股份将密切关注煤化集团持有公司股权的司法扣划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云维股份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1民破字第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9日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云维
股票代码:600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一致行动人: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云南省沾益县花山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17年7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2017年6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民破字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由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偿债及股票登记等事项。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煤化集团将持有的云维股份90,859,274扣划至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将121,022,683股股票提存之管理人账户用于后续清偿,共计扣划211,881,957股,煤化集团及其破产企业专用财产处置证券账户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21.66%减少至14.29%;一致行动人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破产企业专用财产处置证券账户持股数量33,530,637股,持股比例2.72%,煤化集团合计持股比例由24.38%下降至17.01%,下降7.3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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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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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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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介绍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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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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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7年6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民破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煤化集团以所持有的云维股份股票作为偿债资源对大额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煤化集团将持有的云维股份90,859,274扣划至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将121,022,683股股票提存之管理人账户用于后续清偿,共计扣划211,881,957股。一致行动人云维集团及其破产企业专用财产处置证券账户持股数量33,530,637股,持股比例2.72%。本次扣划完成后,煤化集团及云维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209,618,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17年6月30日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民破字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由煤化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偿债及股票登记等事项。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煤化集团将持有的云维股份90,859,274扣划至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将121,022,683股股票提存之管理人账户用于后续清偿,共计扣划211,881,957股,煤化集团、一致行动人云维集团及二者破产企业专用财产处置证券账户合计持股比例由24.38%下降至17.01%,但煤化集团尚未完成所有股票清偿,后续司法扣划以昆明中院出具的协执与中登公司实际登记为准。
除上述根据司法裁定配合执行重整计划扣划云维股份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2017年6月30日,昆明中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煤化集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煤化集团负责执行。煤化集团《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方案涉及将所持有的云维股份股票偿付债权人。
本次股份变动方式为:中登公司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扣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云维股份266,946,869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21.66%,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持有云维股份33,530,637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2.7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合计持有云维股份300,477,506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24.3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云维股份176,087,595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14.29%,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持有云维股份33,530,637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2.7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合计持有云维股份209,618,232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17.01%。
本次权益变动后,煤化集团不再是云维股份控股股东,云南资本成为控股股东,云维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云南省国资委。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云维集团除因配合执行昆明中院裁定批准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煤化集团《重整计划》以司法扣划的形式减持上市公司401,558,220股之外,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买卖云维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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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四)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五)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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