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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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11 证券简称:亚泰国际 公告编号: 2017-030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通知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60,917,831.67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初21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公司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富地长泰酒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地:北京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B01、4B02

法定代表人:郑忠

被告:富地长泰酒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乙28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公司与被告就北京市东城区钓鱼台艺术酒店(以下简称“钓鱼台酒店”)A楼、B户型新样板间、B楼、CD楼以及CD楼红酒廊精装修工程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应的精装修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钓鱼台酒店A楼、B户型样板间、B楼、CD楼以及CD楼红酒廊精装修工程。

自上述施工合同签署后,公司按照约定时间进场开始施工,其中B户型样板间精装修工程于2013年4月2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CD楼精装修工程于2013年12月2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CD楼红酒廊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B户型样板间、CD楼以及CD楼红酒廊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即交付被告使用。A楼及B楼精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11月口头通知原告停工,后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书面通知原告,因A楼五层装修方案的全部调整,要求原告停止对A楼的施工。

依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未向原告足额支付B户型样板间、CD楼、CD楼红酒廊工程工程款及A楼、B楼的工程进度款及补偿公司因被告原因停工期间的损失。故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公司与被告签署的《北京市东城区钓鱼台艺术酒店A楼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及《北京市东城区钓鱼台艺术酒店B楼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4,094,136.96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应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应付未付之日起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1日为5,117,425.59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停窝工、拖延结算等造成的损失共计11,706,269.12元;

5、请求确认原告就第2-4项诉讼请求下的款项,对“钓鱼台艺术酒店”工程折价、拍卖的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60,917,831.67元)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