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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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7-04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毕忠德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出席会议,本次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冯秀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毕忠德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刘先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孙玉阳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向东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福祥、蒋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