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600578 股票简称:京能电力 编号:2017-49
债券代码:122319 债券简称:13京能0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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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发行的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13京能02
3、债券代码:122319
4、发行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4%
8、起息日:2014年8月2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4%,每手“13京能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4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付息兑付日
1、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17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7年8月18日
3、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8月22日
4、摘牌日: 2017年8月22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京能0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期公司债券本金及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京能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4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京能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陈家林9号华腾世纪总部公园G座
法定代表人:郭明星
联系人:李溯
联系电话:010-6556 6807
邮政编码:100025
网址:http://www.jingnengpower.com/
2、 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小街147号国投金融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潘可
联系电话:010-8332 1175
邮政编码:10003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杨艺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827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3京能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表:“13京能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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