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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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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逾期后续进展的公告

2017-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简称:新安股份股票代码:600596 编号:临2017-056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逾期后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8月12日,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国信)签署了正路集团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公司将4500万元资金委托给长安国信进行管理,向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路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2012年8月,该理财出现了逾期。长安国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8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路集团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3351.04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原评估价值9570万)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25日、2012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2013年9月4日,正路集团及其他6家关联企业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4年7月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三年(公司分别在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7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破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正路集团等7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详见2017年7月2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2017年8月1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召开正路系企业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公司有关人员会同长安国信人员一同参加。会议内容如下:

一、正路系企业管理人报告正路系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目前正路系的债权总额195301.83万元,其中优先权债权93589.73万元,普通债权101587.52万元,劳动债权124.58万元。共计债权人82位,其中优先债权人19位,普通债权人63位。管理人初步认定的正路系公司资产总额66495.45万元,正路系实际控制人郑卫星夫妇及有关人员个人资产总额4102.91万元,两项合计总金额70598.36万元。其中福泰隆广场总建筑面积18960.76平方米,评估价值27624.69万元(其中我公司抵押物评估价值为6702.08万元,折合每平米评估价2万元)。

二、通过《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议案。

本公司对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异议:

1、资产评估不公开、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之嫌。2011年正路集团以其拥有的福泰隆广场3351平方米的商业物业为本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当时评估价值为9570万元。现评估价为6702.08万元,与目前当地市场价严重不符,管理人也未向债权人提供有关评估公司的选择程序及评估方法和原则(据了解评估公司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

2、《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严重侵害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方案将优先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混在一起进行表决,不做分组表决(因普通债权超过50%以上)。同时,又将优质的抵押资产与劣质资产混合,打成若干资产包处置,以侵害优先债权人的利益去维护普通债权人和后续低价托底者利益,违反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立法初衷,也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3、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明显违规。《管理人报酬方案》提出:“管理人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10%的报酬”。按这一规定,管理人至少可收取数千万元的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而更不可思议的是,在进行上述议案表决时,让超过50%以上普通债权人(不需承担管理费用)参与表决,并决定了由抵押权人来支付管理费用,表决程序显失公平、公正。

4、有借破产之名,低价变卖资产、输送利益之嫌。本次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捆绑打包处置,低估优质资产价值,为后续托底方低价托底打基础。本次破产由上海吉贸郁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二名自然人于2015年设立的公司)在评估价打五折后对破产财产进行托底收购。而事实上如抵押物分别处置,抵押物变现价值完全可以覆盖抵押债权,并不存在托底。而且抵押债权人多数是国有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这种变价方案将严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在此之前,我们与其他优先债权人一起,一直在与当地相关部门和法院、管理人进行联系,但都得不到很好的交流与沟通。为此,我们将通过合法渠道向上级政府、上级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此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合理诉求,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上述方案得不到纠正,本公司该项信托资金存在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初步测算可能给公司带来1500万元左右的损失(即按本公司抵押物当前评估值6702.08万元打五折,并扣除管理人10%管理费,尚未考虑其他税费)。公司将在2017年半年报中对该项预计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后仍不影响公司2017年7月7日披露的半年度业绩预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