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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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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0证券简称:弘宇股份公告编号:2017-006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的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70.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25.8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45.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3-0003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的议案》,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恒丰银行莱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设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与各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约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英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娟娟、岳远斌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华英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862.25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英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英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英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