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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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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51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霖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张霖先生、曾茂军先生在本次交易中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52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

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影视类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简称:万达电影、代码:002739)自2017年7月4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同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035号)。经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11日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并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7-036号),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5日以及2017年8月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2017-037号、2017-038号及2017-039号)。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040号),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7日、2017年8月24日以及2017年8月3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2017-042号、2017-043号、2017-044号以及2017-050号)。

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现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4日(星期一)开市起继续停牌,争取停牌时间将不超过1个月。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万达影视股权。万达影视成立于2009年7月8日,主营业务为电影和电视剧的投资、制作和发行,以及网络游戏发行和运营业务。万达影视的控股股东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投资”),实际控制人为王健林。

(二)交易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的方式初步确定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方案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为准。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与现有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7年7月与万达影视的控股股东万达投资就本次交易签署《意向书》,但鉴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仍需进一步协商及完善,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实质性的交易协议。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正在有序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情况

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就交易方案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论证分析。目前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停牌期间的相关工作及延期复牌原因

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各项工作,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正在有序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公司与交易对方也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进行论证与沟通,相关的预案或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在积极准备中。

公司原承诺争取于2017年9月3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量较大且目前尚未完成,重组方案需进一步协商及完善,公司预计无法于2017年9月3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披露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即不超过2017年10月3日。

三、后续工作安排及风险提示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争取于2017年10月3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如公司预计逾期未能在停牌后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拟继续推进的,公司自停牌首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的议案,且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如果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