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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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17-046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11621.454575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虽尚未开庭审理,但根据2003年《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晋中市政府的批复以及晋中市政府、国资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债务不应由公司承担,故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2017年9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高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晋民初39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日,山西广誉远收到山西省高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晋民初39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因与山西中药厂(山西广誉远前身)历史担保纠纷,将山西广誉远及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起诉至山西省高院,案件涉及金额11621.454575万元,法院予以受理。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1994年12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太谷纺织厂签订《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8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0.98%,贷款期限为1994年12月12日-2001年6月12日。山西中药厂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1999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截至目前,借款人及担保人尚未履行清偿义务。

原告认为2003年7月,山西广誉远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3600万元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原告即在太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减资手续,故东盛集团作为山西广誉远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山西广誉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9821.45457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及至还请借款本息之前的利息;

2、请求判定东盛集团再其减少注册资金2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基于以下事实,认为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1、2003年签署的《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晋中市政府的批复

根据2003年《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晋中市政府的批复,已明确“截至2003年3月31日,山西广誉远对外担保共计50万元。山西广誉远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山西广誉远2002年6月30日评估报告和2003年3月份会计报表中所涉及的债务事项,以及5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转让方隐瞒或未列入评估报告的其他债务及或有债务,山西广誉远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转让方向债权人负责清偿或解决。如因此发生诉讼,山西广誉远可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转让方承诺:若出现前述情况,转让方将积极承担相关责任,确保受让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晋中市政府及国资委出具的情况说明

2016年5月18日、7月11日,晋中市国资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具《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市国资函[2016]16号)以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 “关于该担保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在先,应由我委/市人民政府承担,我委/市人民政府愿意承担诉讼可能产生的义务,向债权人负责清偿并解决上述债务”

公司已积极准备应诉,并与晋中市政府请示、协商,尽快妥善解决该事项,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2017年7月2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2016)晋07民初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就该担保纠纷案件,裁定准许信达资产撤回起诉(详见2017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7-039号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4、《关于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03]14号)及委托书;

5、晋中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市国资函【2016】16号);

6、晋中市政府出具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