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7-039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恒运0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15日,凡在2017年9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9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发行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4恒运01”、“本期债券”)至2017年9月18日将期满3年。根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恒运01
3、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225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5.78%,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9、起息日:2014年9月18日。
10、年付息次数:1次
11、每张派息额:人民币5.78元(含税)
12、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13、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18日
14、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1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等级:根据大公国际2017年5月18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7、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4恒运01”的票面利率为5.78%,每手“14恒运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15日
2、除息日:2017年9月18日
3、付息日:2017年9月18日
4、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恒运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6M层
邮编: 510730
联系人:蔡澄
电话:020-82208085
传真: 020-82068358
八、相关机构
1、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项目主办人:朱强、张健
项目组其他人员:何浩宇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518026
(2)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联系人:刘蔚
联系电话:020-23385004
传真:020-23385006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