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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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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7-106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1日下午14:5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9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09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地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与武夷山路路口青岛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傲海星城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额为303,965,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4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303,965,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44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冯恩杰律师、薛东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3,96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议案二:关于为杭州通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88,960,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冯恩杰、薛东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