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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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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7-49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2017年9月11日(星期一)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0日-2017年9月11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1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刘凤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2人,代表股份943,104,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81,381,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3人,代表股份161,723,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62%。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61,283,864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32.2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7,097,682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31.68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4,186,182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516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0人,代表股份239,356,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7,633,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3人,代表股份161,723,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6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1人、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1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康侨佳城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498,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14%;反对9,578,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6%;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58,926,282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0977%;反对2,357,582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750,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65%;反对9,578,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258,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0%;反对6,660,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3%;弃权1,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7%。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59,280,782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2334%;反对1,919,682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347%;弃权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510,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18%;反对6,660,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8%;弃权1,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李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