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7-041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 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9)。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2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岳阳市七里山西门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祝恩福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7,883,6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8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4,571,1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27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12,5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12,5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12,5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11%。
3、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特种气体分公司实施电子特种气体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87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1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0%;反对1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修订〈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87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1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0%;反对1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此议案已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设立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特种气体分公司实施电子特种气体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87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1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0%;反对1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