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129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相关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及《增持协议》的议案》,并购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杉资产”)与北京朴和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和恒丰”)、北京道合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合顺”)、胡忠兵、杨臣、卢洁共同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同时鉴于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佳杉资产向朴和恒丰、道合顺、胡忠兵、杨臣、卢洁收购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亚保险经纪”)66.67%股权,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售方业绩承诺能否完成对全新好业绩及投资者权益有较大影响。各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增持协议》(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暨进展公告(更新后)》)。

之后朴和恒丰通过函件告知公司朴和恒丰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且自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17日复牌至2017年7月26日收市,朴和恒丰自有账户已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3,073,950股。后续朴和恒丰将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将不低于30,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进展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再次收到朴和恒丰送达的《告知函》,函件告知公司:自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17日复牌至2017年9月26日收市,朴和恒丰公司账户已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 10,681,711股,通过朴和恒丰法定代表人账户在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6,298,001股,合计增持公司股票16,979,712股。后续将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将不低于30,000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130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一致行动暨共同控制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由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吴日松、陈卓婷夫妇及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铮”)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暨共同控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吴日松、陈卓婷夫妇

丙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7,以下简称“全新好”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公司46,858,500股,持股比例为13.53%。

2、乙方因接受甲方的表决权委托,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人。

3、原一致行动人练卫飞的股份拟被司法拍卖,乙方拥有的公司控制权比例可能因拍卖从29.99%降低至19.17%。

4、丙方为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拟在未来12个月内依法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主动要约等方式增持全新好不少于10%股份。

本协议签署后,在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或解除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人为乙方和丙方;待甲方与乙方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或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人为甲方和丙方。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一致行动人地位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具体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各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对方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如下:

1、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股东行使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采取一致行动时,须事先由各方进行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独作出决定或行为;

3、在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响公司控制权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本协议签署后,丙方未来增持的公司股票将与甲方、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合并计算,丙方应当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相关规定,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定义务。

第二条 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各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1、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律设立的,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3、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适用之中国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不再适用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约束力。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附则

1、各方共同承诺,采用一致行动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甲方与乙方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即自动退出本协议,乙方不再作为本协议一方,本协议当事人自动调整为甲方与丙方。

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未经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不得解除。

4、协议各方可以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友好协商并以缔结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补充约定,该补充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各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将及时跟进《协议》约定相关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