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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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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注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237.48%,主要由于本期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注2: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43.50%,主要由于本期待抵扣进项税款增加所致。

注3: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54.68%,主要由于本期新开项目临时设施增加所致。

注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减少77.43%,主要由于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所致。

注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减少45.80%,主要由于本期进行汇算清缴,上缴税款所致。

注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减少42.86%,主要由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减少所致。

注7: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加129.23%,主要原因为本公司承接的PPP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工程款投入增加。

2、利润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注8: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62.59%,主要由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所致。

注9: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159.86%,主要由于本期材料物资销售业务的运输费上升所致。

注10: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54.51%,主要由于本期取得的财政补贴款较上期有所减少所致。

注11: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11.99%,主要是由于本期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二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后由于白山和丰置业未完整履行调解协议,现宁波中院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现各项手续办理中。

3、本公司与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2014年2月,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05,254,922.50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针对该项仲裁申请,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仲裁反请求金额为221,360,202.13元,并由新昌营造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案件已经过多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仍处于杭州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

4、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执行中。

5、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本案被申请人分别为: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樑樑。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2015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决定对该案重新审理,2016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下达(2015)浙民再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协定如下:协议各方同意不再执行(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武义元利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及财产查封,并申请执行终结;武义元利对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生效判决(2014)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不持异议,华越置业不再对该案判决提起再审,其他再审被申请人不持异议;华越置业在再审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本公司一次性补偿再审案件费用200万元,逾期支付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6、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喜瑞地产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3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的起诉申请。

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70,077,774元,重整管理人已接收本公司相关申请材料。

7、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按本公司所请保全宁波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2017年9月,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债权719.80万元。

8、本公司与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3,367,541.46元。本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杭州森淼房地产自身原因造成的,并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归还履约保证金12,128,129.00元,支付工程欠款3,361,345.00元并承担以上延期付款的利息。现本案审理中。

9、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10、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4年9月15日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盒盛大厦项目的垫资款及利息、剩余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37,308,301.22元,并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3日,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暂计758,934.40元。2014年10月13日本公司已通过法院裁定冻结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当于保全额度的等值财产。2015年2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该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4月,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被告支付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3、支付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及相应利息及停窝工损失1,812,164元;4、本公司就涉案工程在21,834,785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盛宏永已上诉,目前审理中。

11、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3月28日本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98,011.00元,并请求对“镇江东方伟业广场”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深国投支付本公司工程款3920万元及逾期利息363.43万元,并支持本公司对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之时起转移,现各项手续办理中。

12、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支付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7年9月,本公司累计收到工程款2820万元,余款正在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执行。

13、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造施工服务。其中世博花园1期项目合同金额1.2亿元,合同工期: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目前该项目已进入土建安装扫尾和配合业主分包工程扫尾阶段,本公司已收到世博花园1期工程款1.04亿元。世博花园2期项目合同金额3.1亿元,合同工期: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经相关部门备案,该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该工程地下室工作量已完成一半,完成地下室的部位地上框架4-8层已完工,公司已收工程款4480万元。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已就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已进行证据整理、工程核算和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7,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2017年9月已收到3966.5273万元。

14、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截止目前,该项目已竣工验收,三〇七医院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74,674,472.6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利息。本公司于2015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〇七医院支付本公司相关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15、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2015年8月本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千和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23,749,429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290,785.78元,并请求判决公司对千和大厦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11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23,749,429元及相应利息。后因千和置业提出由本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本公司与千和置业及第三方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共计4500万元后,本公司再组织该工程复工,若未履行则由第三方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执行完毕。因千和置业仍拖欠工程款,公司再次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合计88,697,513.21元。

16、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路网物流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本公司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8,863,512.35元,缙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现已受理。

17、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温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现案件审理中。

18、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后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及时还款,本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决定立案执行。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现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累计收到280万元。

19、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30,299,067元及相应利息共计34,156,537.30元,并请求判令对晶崴国际大酒店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1081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晶崴大酒店还应支付工程款23,363,067元并约定还款方式,同时确认建工集团对涉案项目的折价及拍卖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让权。

20、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前身宁波建工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与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包施工广博“阳光丽园”A区二标段工程,叶庆峰作为该工程的经济负责人,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亏损13,676,789.12元。2013年9月8日叶庆峰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工程亏损及相应利息由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还款期至,其未还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

21、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11月7日,本公司与日地太阳能签订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及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7月2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本公司结算,工程造价为132,324,505元,日地太阳能结算工程造价为92,528,625元,双方协商不下。日地太阳能已支付工程款88,700,000元,尚余43,624,050元,加上暂算至2016年7月15日的利息合计46,516,193.04元。本公司于2016年7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已获受理,北仑区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日地太阳能等值财产。2017年2月日地太阳能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修复费18,967,054元,现已受理。

22、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于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中。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3、本公司与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新园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07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691,11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对涉案工程审计评估完成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立案。2017年2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判决新园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501,657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本公司对涉案工程在10,501,657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4、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年底本公司中标奉化市中央商务(中山广场)项目地下室Ⅰ标段工程,并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因本公司架构重组,本公司及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工建乐履行及继承该合同权利义务。2017年4月,建工建乐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违约赔偿26,443,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目前奉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25、公司与宁波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康来特房地产拖欠工程款,公司于2017年6月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042,928元及相应利息并享有优先受偿权,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已受理。

26、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兴中基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17年5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宁兴中基置业支付工程款11,310,904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受理。

27、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1、裁决新徽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1,842,365.3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裁决由新徽投资支付本仲裁案全部仲裁费用。目前黄山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

3.2.2 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滨江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4,579.90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维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姚江新区启动区一期3#地块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0.00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九江奥克斯缔壹城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40,500.00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提质改造工程BLT+EPC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50,587.00万元。

5、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与成都青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蒲江县西河河滨景观建设项目投资(BLT)+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金额为96,034.70万元。

6、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项目一期合同,合同金额为24,831.04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文卫

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公司代码:601789 公司简称: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