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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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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222 公司简称:林洋能源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陆永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虞海娟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本期主要会计数据中,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华乐光电100%股权,相应调整上年同期及上期期末数据,其中影响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5,419,896.98 元,剔除同一控制下合并影响数,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55.18% 。

本期主要财务指标中,2016年9月28日公司实施2016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以2016年6月30日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25股,同时,本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调减上期净利润 55,419,896.98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本期相应调整上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日期-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7-7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关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2017年10月25日,华虹电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0%)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10月25日,质押期限为1年。本次业务已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了申报手续。

2017年10月26日,华虹电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2%)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恒融22号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10月26日,质押期限为1年。本次业务已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了申报手续。

二、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华虹电子本次股份质押目的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华虹电子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资金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上市公司分红等。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出现平仓风险,华虹电子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华虹电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15,241,42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544%,已累计质押股份231,45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32.3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12%。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7-7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7年1-9月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7年1-9月发电情况

二、截至2017年9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