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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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7-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公告编号:2017-072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投资”)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派思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份22,900,000股质押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此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7%,质押登记日为2017年11月8日,质押期限为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6日。上述质押已办理完相关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派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78,500,0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7%,累计股票质押数为178,475,687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48.86%。

1、 本次股份质押的目的

派思投资本次股份质押用于自身资金周转需要。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派思投资资信状况良好,就本次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其自有资金、现金股利、投资收益等。派思投资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质押协议约定,本次质押设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可能引发质权人对质押股份的处置行为。以上风险引发时,派思投资将采取以下措施:(1)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2)提前还款;(3)补充质押等质权人同意的其他增信措施。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3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7号)核准,同意派思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340万元。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原名“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根据簿记建档结果,最终确定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7,27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3,399,964.85元。中天国富已将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19,084,999.12元后的募集资金504,314,965.73元人民币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其中:向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5010078801800000372)内划入募集资金140,000,000.00元人民币、向公司在光大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5760188000502890)内划入募集资金64,814,965.73元人民币、向公司在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12060060018000017915)内划入募集资金40,000,000.00元人民币、向公司在招商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11902527110666)内划入募集资金159,500,000.00元人民币、向公司在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866000000031036)内划入募集资金30,000,000.00元人民币、向公司在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048955900375)内划入募集资金70,000,000.00元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221号)审验。

二、 《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7年11月6日,公司、中天国富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11月9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注:截至2017年11月9日,公司在光大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存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64,814,965.73元,其中40,900,000.00元用于“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剩余23,914,965.73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同中天国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天国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天国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东升、眭衍照及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天国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第1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国富。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中天国富。

7、中天国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天国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天国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天国富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天国富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天国富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中天国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