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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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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17-025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15:00至2017年1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一期1501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葆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6,96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1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6,64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7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6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51%。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聂葆生、唐毅、郑馥丽

监事:刘中国

董事会秘书:李伟

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唐新荣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

见证。

副董事长聂鹏举因工作出差委托董事长聂葆生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王辉、监事蒋耀钢、王煜、财务总监汪存兵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