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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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7-095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次发行的发行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T+1日)在上海市浦东东方路778号紫金山大酒店四楼会议室主持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嘉澳转债”)网上发行中签摇号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

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凡参与嘉澳转债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共有75,021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手(1,000元)嘉澳转债。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7-096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

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HOST VANTAGE ASIA LIMITED(以下简称“利鸿亚洲”)持有公司3,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公司股东桐乡中祥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祥化纤”)持有公司4,75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48%。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利鸿亚洲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8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8%,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的80%(若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2)中祥化纤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18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2%,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若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公司于近日收到利鸿亚洲和中祥化纤发来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利鸿亚洲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

HOST VANTAGE ASIA LIMITED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止本公告日,利鸿亚洲持有公司股份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该部分股票于2017年4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日,利鸿亚洲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中祥化纤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

桐乡中祥化纤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止本公告日,中祥化纤持有公司股份4,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该部分股票于2017年4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日,中祥化纤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利鸿亚洲的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不超过六个月)、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利鸿亚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17年4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利鸿亚洲本次拟减持不超过3,8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8%(若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前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期间: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4)、价格区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的80%(若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时,三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承诺

①、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

②、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集合竞价方式的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④、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⑤、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截至本公告日,利鸿亚洲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3、拟减持的原因

资金使用需求。

(二)中祥化纤的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不超过六个月)、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中祥化纤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17年4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拟减持的股份数量:中祥化纤本次拟减持不超过1,18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2%(若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前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期间: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且解除首发限售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4)、价格区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若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时,三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承诺

①、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股份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25%。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票数量为基数;

②、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④、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⑤、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截至本公告日,中祥化纤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3、拟减持的原因

资金使用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利鸿亚洲和中祥化纤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利鸿亚洲和中祥化纤严格遵守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