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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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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8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8号)核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7.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71.72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2,800万元后共计22,471.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0月16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0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7GZA1066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林、魏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中航证券授权其执行查询工作的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航证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航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公司与其他证券公司签署保荐类业务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7GZA10663)。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