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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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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公告

2017-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7-167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化工”或“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2017年11月8日发布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使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现就公告内容作如下补充:

一、持有期间最低收益率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大股东,吉安市井开区火炬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方大化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届满,出售股票后的收益不低于10%。

二、第一期员工股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说明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东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昊月”)及其关联方,未向本员工股持股计划任何参与人提供资金资助。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权的说明

根据《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人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的股东权利。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未来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新余昊月持有公司股份198,300,000股,持股比例为28.6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方大化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设立后委托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成立“兴全睿众方大化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为了保证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资金安全,新余昊月的股东吉安市井开区火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认购资金本金及收益承诺保底,即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解禁之后,员工出售股票时所获得的收益低于10%时,将差额补足至1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新余昊月与方大化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方大化工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也不是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公司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新余昊月没有为方大化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融资安排;新余昊月的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本金及收益承诺保底不属于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经过逐项对比,新余昊月与方大化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新余昊月与方大化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新余昊月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新余昊月与第一期员工股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五、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高管,虽然同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根据公司法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部分高管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中,并不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