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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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7-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47 股票简称:*ST万里 公告编号:2017-076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里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44081)存在以下问题: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你公司2012年7月3日披露的《万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年产300万只汽车起动型免维护蓄电池项目拟投入24066.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9006.7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59.7万元;公司年产1500万只电动车电池项目拟投入2654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8245.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8295.6万元。你公司2016年从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分别支出2253.07万元、1156.44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生产原材料,未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使用。你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财务数据不准确

2016年5月31日,你公司将支付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2015年审计费75.47万元从“管理费用/中介机构服务费”调整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重组发行费用”,导致你公司2016年半年报多计净利润75.47万元,占2016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93%。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快速进行了整改。对上述第(一)项发现的募集资金有关问题,公司已于2017年4月24日将前述购买生产原材料的资金2253.07万元、1156.44万元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对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在《万里股份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7-029)中予于披露(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报告);对上述第(二)项发现的问题,公司已于2016年12月进行了纠正。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深刻反思在募集资金使用、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