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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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4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4日(周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3日--2017年12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2月3日 15:00 至 2017年12月4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066,2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033,41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3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032,8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434,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43%。

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02,6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9%。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35,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3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朱星河先生,胡恩雪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111,230,350股。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商标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35,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3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朱星河先生,胡恩雪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111,230,350股。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海若、雷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