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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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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7-12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2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黄万珍先生的书面辞呈,黄万珍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职务。

辞去上述职务后,黄万珍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黄万珍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黄万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职,公司董事会对黄万珍先生任职董事长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17-12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南山世纪大厦B座14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胡广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公司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两名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刚、唐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7-12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无任何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22日以现场通知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举手表决和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参加董事9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胡广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等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补选两名董事,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卢绍杰、黄万珍、胡广军、杨晓云、李敏、韩汉、张宝生、王东宁、余璇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张宝生、王东宁、余璇为公司独立董事。

鉴于黄万珍先生已于2017年12月21日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因此,经公司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决定由卢绍杰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一名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副董事长二人,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目前只选举产生了一名副董事长,由胡广军先生担任。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拟补选一名副董事长。

经公司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决定补选黄万珍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黄万珍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且“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鉴此,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董事长卢绍杰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需“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公司目前暂未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鉴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进行修改,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具体内容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提交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时间将另行通知。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发生修订的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7-12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发生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22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需“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公司目前暂未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鉴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进行修改,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

具体修改如下:

1、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

■■

2、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提交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3日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需“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

公司目前暂未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鉴此,我们同意公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进行修改,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

2、上述修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上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提交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时间另行通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款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宝生、王东宁、余璇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