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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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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67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北辰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北辰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北辰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3

●回售简称:北辰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和2017年12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月22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为5.65%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在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品种一(以下简称“14北辰01”)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4北辰01”85个基点,即“14北辰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65%,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14北辰01”全部或部分按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14北辰01”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和2017年12月29日)进行回售登记。

4、“14北辰01”的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5、“14北辰0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资金发放日,由于2018年1月20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4北辰01”实际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18年1月22日。

6、本次回售等同于“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以100/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北辰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

7、本公告仅对“14北辰01”的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有关文件。

现将公司关于“14北辰01”投资者回售安排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4北辰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包含5年期品种和7年期品种,本公告所涉及的债券为5年期品种)。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4北辰01”,债券代码“122348”。

3、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4北辰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14北辰01”票面利率为4.80%,发行人有权在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债券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5年1月20日。

9、付息日: 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2020年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2、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7年5月18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14北辰01”票面利率上调情况

1、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14北辰01”票面利率为4.80%,在存续期前3年期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该品种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2、“14北辰01”在存续期前3年期票面利率为4.80%,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4北辰01”票面利率85个基点,即“14北辰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65%,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三、“14北辰01”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3,回售简称:北辰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和2017年12月29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4北辰01”并接受票面利率调整。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月22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北辰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四、“14北辰01”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月2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4北辰01”面值1, 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每手“14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40元(税后);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每手“14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3.2元(税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14北辰01”回售登记期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和2017年12月29日。

六、“14北辰01”回售价格

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

七、“14北辰01”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和2017年12月29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北辰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由于2018年1月20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4北辰01”实际付息日即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18年1月2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4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4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4北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九、本次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联 系 人:胡浩

联系电话:010-8497 3263

传 真:010-6499 13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杨矛、向萌朦

联系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