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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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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7-05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 2016年 7月30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茂业”)的诉讼,具体内容参见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22)。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初2057号),判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宁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鸣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

被告二:杨剑鸣

被告三:赵梅

被告四:张国侨

被告五:闻萍

被告六:程云祥

因爱涛文化与紫金茂业存在合同纠纷,爱涛文化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黄金过渡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协助原告取回存在爱涛监管库内220公斤黄金(按起诉日黄金市场价计算价值)。

(3)若库内黄金不足220公斤,请求判令六被告对于上述黄金的短少部分按市场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初2057号),判决如下:

1、确认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的《黄金合作项目过度协议》、《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2、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110282.68克AU99.99黄金的损失(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99.99黄金收盘价为准计算);

3、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37万元款项;

4、被告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对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爱涛文化收到判决后,对于判决结果及案件的事实及理由进行了研究,爱涛文化将提起上诉,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结合爱涛文化查封保全紫金茂业及担保人名下的财产状况,预计可执行的财产约2300万元。爱涛文化已于2016年对紫金茂业应收账款余额计提特别坏账1583万元,根据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在2017年度继续计提特别坏账。基于一审判决结果、现阶段黄金价格、财产查封情况及紫金茂业的经营现状,同时考虑到后期上诉的不确定性等综合因素,预计本期计提坏账金额不超过2200万元。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初2057号)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7-05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从参股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 处获悉,弘业期货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了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资料,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述申请资料已获证监会正式受理。

截止公告日,弘业期货总股本为90,700万股,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15,62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7.22%。

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最终能否获得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