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3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三份《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分别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三份《传票》的内容均为: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到南昌中院就案号分别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赵从宾,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
被告一: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东升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三: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
事由:2017年11月14日和2017年11月15日,被告(一)、被告(二)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4000万元和2000万元,双方就此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个自然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在上述《借款协议》签订的同日,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保证书》,其愿意在本借款项下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被告(一)、被告(二)的借款本息等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原告按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前后,被告(一)、被告(二)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三)、被告(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原告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4000万和2000万;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利息 ,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情况分别如下:
(1)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8年1月3日为人民币20万元;
(2)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8年1月3日为人民币80万元;
(3)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8年1月4日为人民币40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分别是为人民币27.4万元、57.4万元、37.4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分别为人民币1.2万元、4.8万元、2.4万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分别为人民币0.5万元、0.5万元、0.5万元,分别合计为人民币29.1万元、62.7万元、40.3万元;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1、2、3项所列债务与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至3项分别暂计为人民币1049.1万元、4142.7万元、2080.3万元。
(三)《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赵从宾诉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民间借贷一案,南昌中院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提交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从未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协商过共同借款事宜,该诉讼事项的《借款协议》未经公司任何审议流程,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任何追讨债务的电话或函件。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存有异议。具体理由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五、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 诉讼事项相关的核查”的相关内容;或《关于对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7)的相关内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判断该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关于此部分内容,可详见《关于对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第23号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7)的相关内容。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