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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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

2018-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2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新疆轩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轩盛投资”)的通知,轩盛投资将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补充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轩盛投资于2017年12月7日将其持有的28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3%)质押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为 2017 年12月7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2月5日,相关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详见公司公告2017-025)

因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轩盛投资将所持公司的5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该质押系对上述2017年12月7日办理的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补充质押股份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0%,本次补充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6日。

轩盛投资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对其前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若公司股价受二级市场不稳定因素影响进一步下跌并出现平仓风险,轩盛投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方式应对上述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轩盛投资直接持有公司650.2651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轩盛投资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为330万股,占其直接持股总数的50.75%,占公司总股本的2.63%。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2月10日

报备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意向性投资框架协议,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所述的拟投资仅为公司的投资意向,目前尚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该事项的正式实施尚需各方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进一步的洽商,签署正式投资协议还需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等程序。

4、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次交易的具体工作进度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意向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基于近年海上风电市场的良好发展态势,公司决定借助既有业务基础,加快产业链延伸,增加海上风电安装船设计、生产,海上风力发电机安装和运维业务,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海洋风电安装船及配件设计和技术开发、生产、安装的公司,有意向寻求具有资金、市场和技术等优势的合作伙伴。

2018年2月9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交易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吴晓静、陈从裕、郑文俊(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者“乙方”)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拟通过增资获取标的公司70%的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

(二)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合作协议,不构成法律责任和正式承诺,交易事项的具体工作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待具备条件后将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相关有权机构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吴晓静,身份证号:3522251980********;

2.陈从裕,身份证号:3522251955********;

3.郑文俊,身份证号:3101021950********;

公司与上述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黄平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X5F77

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3幢

6、截止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公司与交易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振江股份,股票代码:603507。

乙方:

乙方1:吴晓静,身份证号:3522251980********;

乙方2:陈从裕,身份证号:3522251955********;

乙方3:郑文俊,身份证号:3101021950********;

乙方是标的公司现有股东,现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

标的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3幢。

2.保密

2.1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包括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协议或约定)内容及各方所提供的未公开的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因法律规定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要求以外,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其他各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且如其他方要求,需要透露信息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

2.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受损方承担相应赔偿及相关责任。

2.3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履行或终止而失效。

3.投资方式和交易价格

3.1 本轮投资为股权投资。甲方有意向通过增资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取标的公司70%左右的股权,乙方及标的公司有意向促成本次投资。

3.2 甲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报告为基础,进一步与乙方协商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4.进一步协商和最终协议

4.1 甲方将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进一步与乙方协商本次投资的具体方式及定价等相关事宜,并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最终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

4.2 在前款约定的最终协议签署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提前中止或终止本次投资,且无需就此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反保密协议,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尽职调查条款

5.1 自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启动、推进本次投资的相关后续工作,积极、妥善地处理期间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

5.2 标的公司将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法律、内控、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尽职调查,并保证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保证其自身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不影响标的公司正常有序经营的情况下开展相关尽职调查。

6.投资金额

6.1甲方实际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将在各方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时确定。

6.2 标的公司将此次增资所得资金仅限用于业务扩张、流动资金和新建项目。

7. 排他性条款

在本协议签署后90天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各方及标的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就本次投资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与本次交易冲突的协议或安排,否则应连带承担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

8.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8.2因本协议或任何最终交易文件规定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协议及交易文件效力及或终止相关的任何问题,应提交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延伸海上风电领域产业链,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业务增长,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由于项目实施与否,尚存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

关于上述对外投资意向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将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关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