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2上电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8-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临2018-09

债券代码:122231 债券简称:12上电债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2上电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3月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4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2018年3月5日)

●摘牌日:2018年3月5日

由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发行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4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上电债

(三)债券代码:122231

(四)发行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规模:15亿元

(六)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8号文件批准发行。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九)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十)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

(十一)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3月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三)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五)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5%,本次兑付每手“12上电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合计为156,825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8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3月1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4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2018年3月5日)。

(四)摘牌日:2018年3月5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上电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上电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5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上电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上电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自行承担。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托管人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丹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

联系人:马连萍

联系电话:021-23108886

传真:021-23108717

(二)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寻国良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4374

(三)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149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4日

附件:“12上电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