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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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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备注: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1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一审原告”、“上诉人”)为一审原告、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的担保支付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支持了城乡电网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3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城乡电网与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沙光伏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担保公司”)等就《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项。

2018年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1),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0406民初549号】,法院判决被告白沙光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城乡电网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41,470元,差旅费用4,000元,共计14,345,470元。被告衡阳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对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城乡电网因认为一审判决不支持律师费诉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双方均提出上诉请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

近日,公司接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04民终20号],具体公告如下:

一、诉讼裁定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1.案涉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白沙光伏公司与衡阳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律师费用。关于案涉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问题,承包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无问题作为支付条件,根据当事人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相关设备测试报告等内容,可认定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无问题,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由于白沙光伏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一审判令限期支付并承担违约金和差旅费用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律师费负担问题,城乡电网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向主债务人白沙光伏公司主张律师费,现于二审中提出,属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衡阳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又源于白沙光伏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的付款责任。因此,城乡电网在二审中主张由白沙光伏公司负担律师费、衡阳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城乡电网与白沙光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原审被告白沙投资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54元(白沙光伏公司预交108,972元、城乡电网预交4582元),由上诉人白沙光伏公司负担108,972元、上诉人城乡电网负担4,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支持了城乡电网的诉讼请求。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湘04民终20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1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516.41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2,516.41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度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 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 城乡电网与安徽建拓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诉讼机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原告”)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安徽建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安徽建拓”)

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元疃社区朝阳组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原被告双方经多次磋商后签订《安徽建拓肥东元疃5MWP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1)由原告以人民币3,825万元的固定总价承包建设上述工程合同项目;

(2)付款方式为 :A、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价10%预付款;B、太阳能电池板进场前7个工作日前,支付合同总价10%进度款;C、项目并网验收合同并正常运行的第三个月止,再支付合同总价的70%; D、余款10%质量保证金,在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14日内支付,保证期为12个月,自通过验收240小时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时间组织人、材、机进场开展工程项目施工。2016年6月7日,涉案工程项目获得竣工验收并网运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即屡次违反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预付款人民币382.5万元拖延至2015年12月29日方才全部支付完毕;2015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项目太阳能电板进场,对应10%进度款人民币382.5万元至今方未支付完毕。为此,2017年4月18日、6月19日原告分别以专题会议和签发律师函件方式督促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项。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至今尚拖欠3,251.25万元未予支付。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项人民币3,251.2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其中,191.25万自2015年11月22日起;2,677.5万元自2016年9月6日起;382.5万自2017年6月16日起,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延期支付预付款利息损失(分别以180万、200万、2.5万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到2015年9月30日、10月16日、12月29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财产保全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年11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01民初698号】。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二) 国电南自与泰州中电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公司”、“申请人”)

住址:南京市浦口高新区星火路8号

被申请人: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电”、“被申请人”)

住址:泰州市姜堰区华港丽景花园商住楼2幢2室

2、案件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签订《江苏姜堰华港1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简称总包合同),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的中电华港10MW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约定总价人民币83,670,738.8元,约定由申请人垫资建设,总价款包含了截至2016年5月15日止的利息成本。至2016年5月,申请人已完成全部总包工程,该项目已于2016年5月25日完成240h验收并网发电,按总包合同付款条件成就,被申请人理应于2016年5月底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迄今被申请人分文未付。申请人多次追讨,但被申请人仍然没有支付。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总包合同,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和工程款,在申请人垫资建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理应按期还款,并在超出约定期限后(2016年6月1日起)支付约定利息。被申请人还应当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3、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泰州中电支付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起的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6,292,736.75元);

(2)裁令被申请人泰州中电承担申请人律师费90万元人民币、差旅费5万元人民币;

(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用。

4、仲裁裁决情况

2018年2月13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并出具《受理仲裁案件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061号】。目前,尚在等待南京仲裁委员会进一步通知。

(三) 苏州华维与华电成套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维”、“申请人”)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被申请人: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成套”、“被申请人”)

住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荔县官池产业园5.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大荔县官池产业园5.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甲供设备外的全部设备材料,固定含税单价为人民币3.68元/瓦,最终总价按单瓦造价乘以实际安装容量计算。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除部分光伏组件外的所有设备材料,总价款为8,473,208元。但现因建设单位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进而被申请人未能接受剩余的设备材料。截止2018年1月1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1,876,800元,剩余款项一直拖欠至今。该款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

3、仲裁请求

(1)自仲裁立案之日起解除《大荔县官池产业园5.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6,596,408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5日为11,543.71元;

(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差旅费损失共计210,000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和保全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18年3月1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并出具《参加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0012号】。目前,尚在等待南京仲裁委员会进一步通知。

(四) 苏州华维与国电南自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维”、“申请人”)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被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被申请人”)

住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荔县官池产业园5.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建安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大荔县官池产业园5.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安装,工程固定含税造价为0.58元/瓦,最终总价按实际单瓦造价乘以实际安装容量计算。申请人按约定完成了华信厂区的1.588MW容量施工安装工作,且于2017年6月28日并网发电,德飞厂区已完成电缆沟开挖埋管,箱变基础框架施工,夹具、导轨安装等工作(约2.13MW),但现因建设单位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申请人长达六个月不能进入德飞厂区继续施工,进而导致申请人额外支付巨额劳务费用及其他成本。截止2018年1月1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295,800元。申请人先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实际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一直无果。

3、仲裁请求

(1)自仲裁立案之日起解除《大荔县官池产业园5.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建安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已完工程工程款1,041,825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5日为1,215.46元;

(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132,600元;

(5)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差旅费损失共计50,000元

(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和保全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18年3月1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并出具《参加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0011号】。目前,尚在等待南京仲裁委员会进一步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17)皖01民初698号】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01民初698号】

3、《仲裁申请书》【(2018)宁裁字第061号】

4、《受理仲裁案件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061号】

5、《仲裁申请书》【(2018)宁裁字第0012号】

6、《参加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0012号】

7、《仲裁申请书》【(2018)宁裁字第0011号】

8、《参加仲裁通知书》【(2018)宁裁字第0011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