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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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18-022

债券代码:135348 债券简称: 16名城0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名城01”,代码:135348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3日

●付息日:2018年3月26日

●付息期间:2017年3月25日到2018年3月23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6日支付2017年3月25日到2018年3月23日的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名城01”,代码:135348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发行人已于2018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人放弃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暨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实施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6名城01”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本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150,000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15,0000,000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6年3月25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1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7年的3月25日,第2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3月25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付息日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兑付日为2018年3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兑付日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担保情况:无担保

15、付息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虹桥支行

银行账户:03407500040029552

1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7、挂牌时间: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1、付息期间:2017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3日

2、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3日

3、付息日:2018年3月26日

4、付息方案:“16名城01”票面利率为7.5%,每1手16名城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5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名城01”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6名城01”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9楼

联系人:张燕琦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传真:021-6247909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28-86199309

传真:028-8619937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