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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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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财务公司现持有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12月18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598794107W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0,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为邓晓博,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二号陕煤集团大楼四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委托投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许可证、资质证经营的凭许可证、资质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1,915,983.72万元,净资产为380,445.7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54,016.95万元,净利润为26,414.61万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财务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续签或继续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陕煤集团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产品及服务互供协议》、《煤炭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煤炭销售协议》。2013年3月20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此外,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财务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陕煤集团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产品及服务互供协议》、《煤炭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煤炭销售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并于2015年11月9日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并对相关协议内容进行适当修改。续签后上述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陕煤集团拟对《金融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产品及服务互供协议》

(1). 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2). 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3).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没有以上价格的情况下,按协议定价执行。协议价格主要按照交易的生产成本价加服务费 10-20%制定。

2、 《煤炭委托代理销售协议》

(1). 凡代理费用有市场价的,执行市场价;

(2). 凡代理费用没有市场价的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代理市场价的,执行协议价。协议价格按照 10-20 元/吨收取。

3、 《煤炭销售协议》

(1). 凡有市场价的,执行市场价;

(2). 凡没有市场价的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市场价的,执行协议价。

(3). 协议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利润”方式确定,“合理成本”指协商认可的本公司为陕煤集团供应本协议项下的煤炭发生的实际费用。除非另行协商确定,协议中“合理利润”=“合理成本”×5%。

4、 《金融服务协议》(修改后)

(1). 财务公司向陕西煤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其他陕煤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陕西煤业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2). 陕西煤业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应等于或高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陕煤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等于或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陕西煤业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3). 财务公司向陕西煤业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应等于或低于财务公司向其他陕煤集团成员单位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及等于或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陕西煤业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4). 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有着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2018─010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 概述

2017年4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本公司”) 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按照新会计准则,本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对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将上期计入营业外收入1,508,257.71元和营业外支出1,474,230.99元的相应项目,以净额计入“资产处置收益”34,026.72元,该调整对可比期间净利润不产生影响,该变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的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