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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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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8-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13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4月1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4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五)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肖贤辉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收购资产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8-015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公司核销坏账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8-016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三)本次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拟收购资产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股权收购行为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表决程序合法。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公允。公司此次收购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加公司营业收入,符合公司战略转型中根据实际情况切入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项目计划,能够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符合公司发展利益。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核销坏账的议案》

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二)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14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8年4月1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进行了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8年4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五)本次监事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丛旭日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核销坏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就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坏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投票结果:3票赞成,O票反对,O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15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收购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收购上述资产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风险、行业竞争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因经济环境、产品、市场、技术而影响盈利能力等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与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宿鸟科技”)和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商财富”)分别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经交易双方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拟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分别以52,612.67万元收购新宿鸟科技持有的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昊金属”)100%股权、以27,827.18万元收购邵商财富持有的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禧供应链”)100%股权。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于2018年4月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赞同的独立意见。

(三)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收购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行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 交易对方概况

1、名称: 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一路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704室

法定代表人:严远香

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化妆品技术开发和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公司股东:严远香持股65%,邓思华持股3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53,536,073.25元,负债总额为50,333,245.63元,净资产为 3,202,827.62元,营业收入为 2,000,000.00元,净利润为1,967,845.79元。

2、名称: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与滨河路交汇处趣园12J

法定代表人:邓国涛

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公司股东:李根持股6.82%,邓国涛持股93.1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71,541,434.84元,负债总额为69,902,883.53元,净资产为 1,638,551.31元,营业收入为 2,500,000.00元,净利润为2,873,533.14 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权属状况说明: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035弄188号4幢1245室

法定代表人: 阴树刚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钢材、建材、矿产品(除专项)、针纺织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木材、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广告设计、制作,从事计算机及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合同能源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力昊金属成立于2012年7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2、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权属状况说明: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011号3幢A区1615室

法定代表人:邓国涛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化工技术、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商务咨询,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投资管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矿产品、针纺织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木材、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油(除危险化学品)、燃料油(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运输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丰禧供应链成立于2014年7月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详细情况

1、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1)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2)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B专审字【2018】0201号《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力昊金属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2)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B专审字【2018】0199号《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丰禧供应链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 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

公司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进行评估工作,并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8〕第0137号)。根据评估报告,本次标的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依据收益法。评估结论如下: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

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513.81万元,评估值52,612.67万元,评估增值46,098.86万元,增值率708%(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大写:人民币五亿贰仟陆佰壹拾贰万陆仟柒佰元整)。

2、评估假设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要求,认定以下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1)基本假设

(1.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1.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1.3)持续使用假设:该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持续使用假设既说明了被评估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或市场环境,同时又着重说明了资产的存续状态。

(1.4)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地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2)特殊假设

(2.1)公司所在地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产生大的变更,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2.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2.3)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2.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5)假设公司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2.6)假设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经营,但经营范围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2.7)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2.8)假设折现年限内将不会遇到重大的销售货款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账情况);

(2.9)假设预期被评估单位制定的目标和措施能按预定的时间和进度如期实现,并取得预期效益;

(2.10)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1)公司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能得到执行。

(2.12)假定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于年度内均匀发生,并能获得稳定收益,且 5 年后的各年收益总体平均与第 5 年相同。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3、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及变动原因分析

(1.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27,566.54万元,评估价值为27,566.54万元,评估无增减值,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21,052.73万元,评估价值为21,052.73万元,评估无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513.81万元,评估价值为6,513.81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具体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

(1.2)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增减原因分析

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无增减值。

(2)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对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2,612.67万元,评估增值46,098.86万元,增值率708%。

(3)评估结论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52,612.67元,采用收益法得出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6,513.81万元,两者相差46,098.86万元。

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间接地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资产基础法运用在整体资产评估时不能合理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也未考虑其他未记入财务报表的商誉价值等因素。

收益法则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从理论上讲,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有色大宗商品为锌锭和铝锭。主营锌锭、铝锭贸易及供应链服务。通过提供资金给客户并帮客户代采购从而获取信息服务费及融资居间费用。企业具有“轻资产”的特点,其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账面值比重不高,而企业的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企业所享受的服务平台、人才团队、品牌优势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供应链管理的信息流服务包括条码管理、在途查询、数据报送、供应链管理系统开发等,是商流、物流、资金流全过程的数据归集处理过程。供应链管理的嵌入式特点,使得供应链管理企业基于数据分析,丰富客户服务内容,创造更大价值成为可能。在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的背景下,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凭借其在供应链前、中、后端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控制力,能够做到对于供应链运行中的货物、资金的动态监管和风险控制,使得供应链管理服务商成为供应链中天然的核心企业,从而能够为行业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既能开拓新的业务模式,既提升盈利能力,又能增强客户粘性,促进公司供应链业务量的增长。

而资产基础法仅对各单项有形、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不能完全体现各单项资产组合后对整个公司的贡献,也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相互配合和有机结合产生的整合效应,而企业整体收益能力是企业所有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投资价值类型,投资价值=市场价值+协同效应。委托人作为特定的投资主体,对被评估单位的业绩增长有较大帮助,这主要表现在:大连大福控股股价有限公司自身是一家主营有色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的上市公司,公司资金实力较强,对被评估单位可在资金方面提供较强的支持。而行业的竞争,主要是资源与资金的竞争。因此,本次收购将产生较强的协同效应。

鉴于本次评估目的,收益法评估方法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评估对象的投资价值,故以收益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

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2,612.67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人民币伍亿贰仟陆佰壹拾贰万陆仟柒佰元整。

(二) 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

公司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进行评估工作,并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8〕第0138号)。根据评估报告,本次标的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依据收益法。评估结论如下: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

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381.77万元,评估值27,827.18万元,评估增值21,445.41万元,增值率336%(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大写:人民币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捌佰贰拾柒万壹仟捌佰元整)。

2、评估假设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要求,认定以下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1)基本假设

(1.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1.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1.3)持续使用假设:该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持续使用假设既说明了被评估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或市场环境,同时又着重说明了资产的存续状态。

(1.4)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地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2)特殊假设

(2.1)公司所在地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产生大的变更,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2.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2.3)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2.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5)假设公司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2.6)假设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经营,但经营范围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2.7)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2.8)假设折现年限内将不会遇到重大的销售货款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账情况);

(2.9)假设预期被评估单位制定的目标和措施能按预定的时间和进度如期实现,并取得预期效益;

(2.10)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1)公司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能得到执行。

(2.12)假定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于年度内均匀发生,并能获得稳定收益,且 5 年后的各年收益总体平均与第 5 年相同。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3、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及变动原因分析

(1.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8,289.57万元,评估价值为8,289.51万元,减值率为0.001%,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1,907.80万元,评估价值为1,907.80万元,无评估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381.77万元,评估价值为6,381.71万元,减值率为0.001%(具体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

(1.2)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增减原因分析

主要是固定资产评估减值形成,固定资产账面净值0.33万元,评估净值0.27万元,评估减值0.06万元,减值率17.68%。主要是因为电子类设备价值是下降的,从而形成评估减值。

(2)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对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827.18万元,评估增值21,445.41万元,增值率336%。

(3)评估结论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6,381.71万元,采用收益法得出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7,827.18万元,两者相差21,445.41万元。

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间接地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资产基础法运用在整体资产评估时不能合理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也未考虑其他未记入财务报表的商誉价值等因素。

收益法则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从理论上讲,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有色大宗商品为锌锭和铝锭。主营锌锭、铝锭贸易及供应链服务。通过提供资金给客户并帮客户代采购从而获取信息服务费及融资居间费用。企业具有“轻资产”的特点,其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账面值比重不高,而企业的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企业所享受的服务平台、人才团队、品牌优势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供应链管理的信息流服务包括条码管理、在途查询、数据报送、供应链管理系统开发等,是商流、物流、资金流全过程的数据归集处理过程。供应链管理的嵌入式特点,使得供应链管理企业基于数据分析,丰富客户服务内容,创造更大价值成为可能。在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的背景下,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凭借其在供应链前、中、后端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控制力,能够做到对于供应链运行中的货物、资金的动态监管和风险控制,使得供应链管理服务商成为供应链中天然的核心企业,从而能够为行业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既能开拓新的业务模式,既提升盈利能力,又能增强客户粘性,促进公司供应链业务量的增长。

而资产基础法仅对各单项有形、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不能完全体现各单项资产组合后对整个公司的贡献,也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相互配合和有机结合产生的整合效应,而企业整体收益能力是企业所有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投资价值类型,投资价值=市场价值+协同效应。委托人作为特定的投资主体,对被评估单位的业绩增长有较大帮助,这主要表现在:大连大福控股股价有限公司自身是一家主营有色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的上市公司,公司资金实力较强,对被评估单位可在资金方面提供较强的支持。而行业的竞争,主要是资源与资金的竞争。因此,本次收购将产生较强的协同效应。

鉴于本次评估目的,收益法评估方法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评估对象的投资价值,故以收益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

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827.18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捌佰贰拾柒万壹仟捌佰元整。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8年4月9日,公司与新宿鸟科技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

2、出让标的: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3、交易价格:52,612.67万元

4、支付方式: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受让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5、股权转让过户及标的资产移交: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应到目标公司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并应尽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配合办理标的的资产交割所涉的各项事宜。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完全过户至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自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收购方。为避免疑义,资产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自资产交割日后亦属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

其他条款: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目标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三年的净利润不低于3900万、5400万、7200万,若未达到上述指标,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补足。

6、违约条款:

(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由于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

(2)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每逾期一日,该违约方应以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公司,但由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割的除外。

7、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生效以及本次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2)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宿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各自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通过;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无异议。

上述条件一经成就,本协议即生效。

(二)2018年4月9日,公司与邵商财富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出让标的: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3、交易价格:27,827.18万元

4、支付方式: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受让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5、股权转让过户及标的资产移交: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到目标公司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并应尽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配合办理标的的资产交割所涉的各项事宜。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完全过户至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自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转移至收购方。为避免疑义,资产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自资产交割日后亦属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

其他条款: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承诺目标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三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600万、3600万、4800万,若未达到上述指标,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补足。

6、违约条款:

(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由于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

(2)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每逾期一日,该违约方应以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公司,但由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割的除外。

7、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生效以及本次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4)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5)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邵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各自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通过;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无异议。

上述条件一经成就,本协议即生效。

六、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1、本次交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2、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3、本次交易前,公司与力昊金属、丰禧供应链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公司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此次收购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未来将改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加公司营业收入,符合公司战略转型中根据实际情况切入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项目计划。

(二)本次交易如顺利完成,力昊金属和丰禧供应链将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未来可以给公司带来相应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贡献。

(三)截止本公告日,力昊金属和丰禧供应链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宜。

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购资产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及战略规划,但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仍然面临政策风险、行业竞争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因经济环境、产品、市场、技术而影响盈利能力等风险。对此,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资源积极支持上海力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丰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力求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九、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评估报告

(三)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16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控股”)于2018年4月9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核销坏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销坏账概况

为了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拟对公司经营过程中长期挂账的停产、破产、注销且多次催收无果的三家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核销金额总计 67,656,010.07元,明细详见下表:

单位: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67,656,010.07元,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对上述坏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坏账核销后不会对公司当期净损益产生影响。

本次核销坏账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核销坏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核销坏账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了解和查验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二)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核销坏账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监事会认为:就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坏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ST大控 公告编号:2018-017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4月20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3. 公司分别于2018 年3月21日、2018 年3月31日、2018年4月4日披露

了《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8-009)、《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临:2018-011),《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及更正补充公告》(临:2018-012)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公司已于2018年3月2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再次延期召开通知,于 2018 年4 月20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持有公司35.51%股份的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4.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18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件》,提请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公司拟收购资产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 2018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3月2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4月20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3号3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20日

至2018年4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项议案经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及监事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18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任国栋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任国栋先生申请辞去副总裁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国栋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任国栋先生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任国栋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经营和发展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公司对任国栋先生在任职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19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因公司2015年、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暂停上市决定

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起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其他提示说明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00万元到2,9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预计亏损-4,480万元到-4,98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临:2018-002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临:2018-003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临:2018-010号),公司 2017 年年度经营业绩的具体数 据将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目前,年报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经审计后的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的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存在其他需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