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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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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18-019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4,50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2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0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7年4月1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2,018,4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2,698,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2,78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913,400.00股。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承诺及其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刘浪宇、杜耀武、通城县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投资”)、湖北量科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科高投”)、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泰”)、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恒”)、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瑞”)、深圳市中新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乔咨询”)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刘浪宇、杜耀武、瀛海投资、量科高投、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中新乔咨询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存在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存在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股东、董事萧锦明先生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履行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萧锦明先生不存在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存在由公司回购萧锦明先生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萧锦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的情形。

(2)稳定股价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当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规定回购公司股份,且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后,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根据规定无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当年累计用于买入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3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薪酬总和。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履行情况: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触发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未来24个月内,萧锦明先生将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承诺不影响萧锦明先生本次股份的解禁。

(3)股份减持承诺:

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如减持,则当年减持老股的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25%;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的老股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并且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情况:公司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未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形,截止本公告之日起,萧锦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都属于“老股”,萧锦明先生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股份减持承诺,且该股份减持承诺不影响萧锦明先生本次股份的解禁。

(4)其他承诺: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6)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情况:萧锦明先生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且该承诺不影响萧锦明先生本次股份的解禁。

(5)其他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未依法履行前述承诺(因不可抗力除外),则:1)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停止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前述承诺履行完毕止;4)如持有公司股份,则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由公司直接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履行情况:萧锦明先生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且该承诺不影响萧锦明先生本次股份的解禁。

(6)其他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瀛通通讯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瀛通通讯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瀛通通讯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瀛通通讯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瀛通通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履行情况:萧锦明先生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且该承诺不影响萧锦明先生本次股份的解禁。

(三)、股东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如减持的,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若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情况: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如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且该承诺不影响其本次股份的解禁。

(2)1、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瀛通通讯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瀛通通讯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瀛通通讯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瀛通通讯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瀛通通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履行情况: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作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且该承诺不影响其本次股份的解禁。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履行情况: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存在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存在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影响上述股东本次股份的解禁。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4,50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9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