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证券简称:*ST尤夫公告编号:2018-08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8年5月3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5:00至2018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8,24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23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8,24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23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4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110%。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24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24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8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年5月8日的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比值达140.54倍,且累计换手率达21.8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基本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前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多份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法院判决结果及相关文件,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基金设立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上述《收购意向协议》、《基金设立意向协议》仅为协议各方的意向性约定,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各方签署正式的协议。
5、鉴于以下原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够保证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否定意见的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在印章管理、资金往来、定期存款管理等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已在公司内控自评价报告中识别和体现;(2)2018年1月17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无结论;(3)2017年报中公司涉及大量诉讼事项,且讼诉事项可能与实际控制人关联;(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股票于2018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