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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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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44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05号)。现就函件内容披露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财务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及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同时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请公司就财务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及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1、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与关联方天津大通于2016 年签订的《电解铜买卖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福美贵金属预付天津大通的货款 17.46 亿元账龄超过一年,合同有效性存疑。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天津大通通过代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归还现金方式,共偿还了 13.04 亿元原预付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买卖合同签订的商业背景和考虑、后续未能实质开展货物交易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2)对于尚未收回的预付款余款 4.41 亿元后续安排,是否存在收回风险,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涉及的多起投资者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确认了预计负债 828 万元,而相关诉讼原告诉求金额合计 1.21亿元,差额较大。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及实际控制人代威承诺无条件承担诉讼所涉相关责任。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2)预计负债计提的测算依据,并说明在诉讼金额合计 1.21 亿元的情况下,仅计提 828 万元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审慎;(3)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说明其是否有能力履行承诺,并说明为履行该承诺已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资金安排等。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年审机构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于已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中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不足、对大额未履行合同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会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1)请公司全面核查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分析总结并披露公司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原因、内部责任主体认定和具体责任落实情况; (2)请公司就目前存在的各类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制定并披露具体合理、切实可行的应对和整改措施,就包括未来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决策程序、责任追究等具体完善措施等进行补充披露说明。

二、公司经营及财务数据问题

4、年报显示,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为 3120 万元,其中出售所持部分青海银行股权获得投资收益 7380 万元,对公司实现扭亏为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具有重大影响。请公司补充披露处置青海银行股权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盈亏计算是否准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年报显示,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 1.04 亿元,同比下降 76.69%。其中贸易板块营业收入为 492 万元,同比去年下降 98.60%,毛利率同比上年增长 99.55%。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 2017 年度贸易板块的交易品种、交易对方、交易方式、收入确认时点等情况;(2)结合货物的库存、运输和价款结算等具体运作方式,从风险报酬转移角度说明,将大宗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的依据及合理性;(3)以前年度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0.25 亿元、0.19 亿元、0.15 亿元和 0.45 亿元,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其他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请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有关规定和同行业其他代表公司类似业务的一般确认时点,分析说明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收入特点、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7、年报显示,公司在职员工人数从 2016 年 1000 人下降至 2017年 278 人。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员工数量下降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8.年报显示,公司管理费用为 2067 万元,下降 60%。其中职工薪酬从 3021 万元下降至 883 万元,其他项从 1078 万元下降至 31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职工薪酬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2)其他项包括的主要内容及 2017 年大幅下降的原因。

三、其他问题

9、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批准报出日,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2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1%,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控股股东后续拟采取的措施安排,并请公司结合前期风险揭示情况,继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变动的风险。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